宜蘭縣政府在100 年9 月6 日修正通過「宜蘭縣屬各級學校委託私人辦理自治條例」,其中第2 條對於公辦民營學校委託經營類型區分為:一、承租模式;二、特許模式;三、部分補助模式。其中「特許模式」與「部分補助模式」的差別在於:「特許模式」: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,在現有縣屬學校中實施特定或實驗教育方案,由本府提供與同等學校相當之人事費、建築設備費及業務費,作為委託經營之費用。學費比照公立學校,其收費額度應經學校家長會同意,報本府核准後,得對外募款。但其募款計畫應報經本府核准後,始得為之。「部分補助模式」:申請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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